索 引 号 | 640000001/2023-00312 | 发文时间 | 2023-09-21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银川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提升扩建项目(三期一阶段)核准的批复 |
银川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银川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提升扩建项目(三期一阶段)进行核准的请示》(银中科字〔2023〕4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有效缓解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压力,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同意建设银川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提升扩建项目(三期一阶段)(项目代码:2309-640181-17-01-868420),银川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二、项目建设内容
本项目规划建设2台850t/d机械炉排焚烧炉及余热锅炉,配套建设2台20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本期一阶段建设1台850t/d机械炉排焚烧炉及余热锅炉,配套建设1台20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并同步配套建设辅助公用设施。
三、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灵武市临河镇横山东任路银川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东南侧。
四、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银川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提升扩建项目(三期一阶段)概算投资56473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30%,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部分申请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文件是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640181202202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银川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提升扩建项目(三期)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宁自然资预审字〔2022〕17号)、灵武市发展改革局《关于银川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提升扩建项目(三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意见》(灵发改发〔2023〕71号)。
六、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银川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3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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